第十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方式确定资助人选。
第十三条 通过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际组织派出的申请人可随时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报名,按照单位或个人自行联系渠道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
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派出的申请人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应提交材料及说明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并同时向受理单位提交一套书面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五条 推选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情况、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国际交流能力等方面进行审核后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推选单位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相关受理单位,由受理单位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推选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委托以下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申请受理工作:有关高校负责受理本校人员的申请;国内其他人员的申请由所在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国家留学基金申请受理单位负责受理(详见https://www.csc.edu.cn/article/2488)。已在国内注册学籍的学生(含正在外学习的联合培养学生)及工作关系在国内的人员均应通过国内单位推荐,由国内有关受理单位负责受理。
在外留学人员的申请委托现就读院校或科研机构所在国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受理。
申请人所在国无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可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上的受理机构一栏勾选“无驻外教育处组国家申报”,将纸质申请材料复印件交由驻外使领馆负责留学生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核,由其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并传真至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使领馆意见接收电子材料。无使领馆推荐意见的申请材料,不予接收。
第十七条 对通过单位或个人渠道联系国际组织派出的申请人,受理单位应根据申请人实习录用通知的时间及时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推荐公函和名单,并通过信息平台提交申请人的电子材料。请受理单位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时效性,及时完成受理推荐工作。
对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派出的申请人,受理单位应按有关选派办法的要求组织报名推荐。
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2年。受理单位有权退回不真实、不一致、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第十八条 选拔工作采取“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办法,国家留学基金委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主要审核申请人是否满足项目选派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请材料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各项材料具体要求等;同时,将根据拟实习单位正式邀请信中列明的实习时间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收到申请材料的时间等核定实习期限、资助期限,如果个人申报的资助期限低于实习期限,资助期限一般按个人申报期限核定。
对单位或个人联系渠道的申请人,专家评审主要从申请动机、综合素质、实习单位情况、实习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考察。优先支持硕士或博士在读人员(含应届生)、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一年以内的人员赴国际组织实习;优先支持实习期限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优先支持赴重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核心部门、重要岗位实习;优先支持赴国际组织总部外机构办事处实习。
对每月15日(含)前经受理单位推荐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申请人,国家留学基金委将于当月组织评审并公布录取结果;对每月15日后经受理单位推荐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的申请人,国家留学基金委一般将于次月组织评审并公布录取结果。
对国家留学基金委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项目的申请人,国家留学基金委将根据项目选派办法组织笔试、面试,经专家评审后,推荐至有关国际组织,由其进一步审核/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后,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公布录取结果。
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未通过,均不会被录取。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